在互联网市场上,领军企业间的合并频频发生,主要表现为同一细分市场内的横向合并。应按照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,促进线上线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。
近年来,中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,业务应用创新空前活跃,产业融合步伐显著加快,成为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。与此同时,在互联网细分业务市场上,领军企业间的合并频频发生,引发社会高度关注,带来是否涉嫌垄断市场、排挤竞争和抑制创新等方面的担忧。
当前互联网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
近期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合并案例呈现出四大特点。
1. 从业务范围看,以同一个业务细分领域内龙头企业间的横向合并为主,线上线下纵向延伸为辅。2015年初至今,众多互联网业务细分领域纷纷由“群雄逐鹿”走向领军企业“合并同类项”。如交通出行领域,市场份额最大的滴滴公司继2015年2月合并快的打车后,2016年8月又宣布合并优步中国;在线旅游领域,领先者携程网2015年5月合并艺龙网之后,当年10月又合并去哪儿网;网络团购领域,领先者美团网与大众点评网合并;网络婚恋领域,领先者百合网与世纪佳缘网合并。此外,线上线下延伸布局成为新方向,如万达集团全资收购电影门户网站时光网,完善电影生态圈;阿里巴巴重金收购在线视频领军企业优酷土豆集团等,布局传媒娱乐产业,等等。
2. 从参与主体看,以境内非上市企业间合并为主,同时还波及中国境外上市企业。互联网领域具有高风险、高回报的特点,是天使资本、风险资本、产业资本等青睐的热点领域。这一波合并潮中,主力是在境内注册运营但还未上市的企业,如滴滴、美团、蘑菇街等,它们在一轮又一轮的外部融资支持下,通过合并来不断提升用户规模和市场份额。而对于在国内运营又通过VIE架构(协议控制)在境外上市的企业,因受限于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外资准入制度要求,则通过境外上市公司之间完成交易。如2014年百度通过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的上市公司,收购了注册在开曼群岛的糯米控股公司;2015年阿里巴巴集团宣布以40亿美元收购优酷土豆,双方均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上市公司完成交易。
3. 从企业年龄看,以2005年前后注册成立的互联网企业为主,最近几年成立的新兴企业为辅。从企业成长轨迹看,加入这一波合并浪潮的企业,集中成立于固定互联网主导的2005年前后,这批企业历经十余年厮杀,终于成为各业务细分领域领军者,即便如此,仍处于盈亏边缘,如何持续盈利仍是待解难题。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,一批新生企业为提升市场份额,尽快突出重围,彼此之间的份额竞争异常激烈。
4. 从合并后运营模式看,以双品牌共存运营居多,但对于新兴领域则快速向单一品牌运营过渡。近期合并案例中,当双方主体规模相当,拥有自己品牌、声誉和客户群体时,合并后抛弃任一方品牌都会引发用户群和市场丢失,所以往往都采取双品牌共存战略,很少采取品牌整合、业务线归并等动作。以58同城和赶集网、携程和去哪儿网、美团和大众点评为例,合并至今,各家的网站、品牌等在市场上仍然相对分立运营。但在最近几年刚兴起的细分领域,参与合并双方的品牌影响力往往并不强,如网约车领域,滴滴与快的在2015年合并后,主推滴滴网约车,快的的品牌影响力则加速消失。
互联网企业合并案激增的主要原因
合并是企业实现优化资源配置、加快规模扩张和打造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。从上述多起互联网合并案例看,其主要动因包括以下三点。
1. 追求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是企业合并的内在动力。互联网企业间的合并可以节省成本,获取规模经济的好处,但影响更大的是互联网业务的网络效应,用户越多的企业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就越强,“滚雪球”效应使互联网领域极易形成“强者更强、赢者通吃”的局面。从统计数据看,各业务领域中第一名大都占据70%以上市场份额,第二名仅占据20%,剩余10%由多家小企业分食。这一法则已在搜索引擎、社交网络、电子商务等领域得到广泛验证。细分领域领先企业间的强强合并,可以尽快形成“赢者通吃”局面,分享市场主导者的收益。
2. 投资方为规避风险与提升估值推动企业合并。互联网企业都是在风险资本推动下快速发展起来的,2015年下半年以来,资本市场进入寒冬,企业估值显著下降。一些投资者意识到,领先企业间为争夺用户份额,采取大规模补贴烧钱的策略并非长远之计,对于竞争双方的损耗都很大,难以持续。要防止“两败俱伤”,避免耗费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,实现投资套现和提高企业估值,推动竞争双方合并走出博弈困境是一条捷径。
3. 实施产业链布局,提高企业竞争力。互联网领域创新活跃,颠覆性技术时常出现,为完善生态版图,巩固领先优势,防备潜在风险,国内领先企业基于其丰富的运作经验及敏锐的市场眼光,纷纷加快行业布局。例如,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后,可以提供从食材配送、信息管理、预订点餐、营销到外卖配送的线上线下一条龙服务,打通餐饮产业上下游,实现有效整合。再如阿里巴巴并购UC浏览器、高德地图、优酷土豆等领先企业,打造全产业链生态平台,提前谋取未来竞争的大数据优势。
互联网企业合并的主要影响
领军企业间的合并带来多方面的影响,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。
1. 形成了竞争力强大的互联网企业。互联网应用领域基本上完全开放,各类资本和人才充分竞争,而网络服务具有虚拟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,业务模仿成本极低,经常出现“一哄而上”、产品服务与商业模式同质化严重、企业大面积亏损的状况。前几位领先企业合并后,很容易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领先企业。一方面提升了规模经济性,如形成对上游企业的谈判优势,降低了服务器带宽接入价格、视频版权价格等;扩大用户规模,摊薄单位用户运营成本,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。另一方面,网络效应导致合并后的企业进一步提升对用户的粘性和吸引力,形成“赢者通吃”的优势。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受到热捧,整合资源的能力不断强化。
2. 削弱细分业务市场的竞争程度。互联网企业由相互竞争走向合并联姻后,减少了竞争者数量,推动细分市场的结构走向寡头竞争乃至市场垄断。对于其他竞争对手而言,受阻于领先者的强网络效应和用户的消费惯性,短期内将处于更加劣势的位置。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,细分市场竞争者数量的减少,短期内降低了细分市场的竞争强度,让领先企业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。细分市场竞争程度的下降,可能会降低企业创新的动力,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空间。特别是,对于客户使用频度高、转移成本高的业务,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影响。
3. 细分市场形成了一定的支配力量,容易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。如凭借掌控的用户规模和资本优势,复制抄袭对手商业模式、向上下游延伸其平台垄断优势、强制实施捆绑搭售等。在大数据时代,不排除新合并企业基于其拥有的海量、多维度个人数据,定向实施反竞争性歧视行为的可能。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打击了小微企业创新的积极性,而且损害了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。这些现象在国内外都时有发生。近年来国外巨头互联网企业如谷歌、微软频频受到反垄断调查,国内互联网企业间也出现过多起诉讼,都与涉嫌滥用市场地位有关。
政策建议
针对互联网企业间合并的监管,要坚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,要坚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,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持续创新和快速发展。
1.基于互联网的“赢者通吃”、颠覆性创新、动态竞争等产业规律,建议对企业间合并的事前申报原则上予以通过审查。另外,企业合并往往兼具积极和消极影响,孰大孰小也难以客观判定。因此,如果仅从法律角度考虑,互联网企业的合并审查很难形成一致意见。如果考虑互联网产业“赢者通吃”的客观发展规律,我们认为原则上应该通过互联网企业的合并申报。允许企业合并,还有利于节约资源投入,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。再者,细分市场内部竞争虽然减少了,细分市场之间的跨界竞争在互联网行业比较显著,例如BAT三大互联网集团之间都在许多细分市场开展跨界竞争。
2.建议抓紧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管理制度,针对互联网领域适用快速从简原则。按照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》,当双方在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时,应当事先主动申报。考虑到互联网行业具有技术业务创新速度快、合并机会窗口期短、合并发生频率高等特点,建议研究经营者集中审查在互联网领域的便捷适用问题。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,鉴于互联网打破了时空局限,经营者实质上参与了全球竞争的特点,建议充分重视地域市场因素;同时考虑到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都搭建了运营平台,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匹配服务,建议把相关市场聚焦到平台服务方面。在审查程序方面,鉴于互联网行业瞬息万变,建议开辟绿色便捷通道,大幅简化审查程序,缩短合并申报的审查周期。
3.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情况的跟踪评估,严厉查处企业合并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。互联网企业合并会加快形成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大型企业,各国《反垄断法》虽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,但对于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有明确禁止要求,建议把反垄断力量重点向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倾斜。首先,加强互联网业务细分市场竞争状况的跟踪评估,对于恶性竞争行为发案率较高领域,发布反垄断指南,引导企业主体强化自律,规范自身竞争行为。其次,坚持抓大放小,对合并后的巨头企业,在合并后一定时期内,将其所在业务市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,防范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或打压竞争对手,维护竞争活力。再次,针对互联网企业竞争策略丰富,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兼用,且大都采取高技术手段实施的特点,建议强化联合执法,加大反垄断执法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力度,支持第三方建设技术取证手段,共同捍卫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为培育新经济营造健康环境。
4.为线上线下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。在“互联网+”政策推动下,线上企业加速向线下布局,线下企业则加速向线上延伸,针对同一用户群,线上线下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凸显。但在税收、监管规则、劳动制度、企业责任等方面,线上线下企业面临着规则不一致的情况,可能形成不公平竞争。建议坚持鼓励创新、审慎监管原则,既要给各类融合创新业态一定的观察期和包容期,又要加快线下业务的监管改革,以维持线上线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主线,统筹制定面向“互联网+”的监管规则,通过线上线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。